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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07-4-9 10:49:00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颁布施行的《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适应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对新阶段农机质量保障、推广使用与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与扶持措施、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了依法促进新阶段。
    条例突破了就农业机械管理谈管理,而是兼顾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两个方面。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条例鼓励和支持开发适用、先进的农业机械,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规定,对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建立完善的受益直接、操作简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制度。
    条例还对农民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给予政策支持,减轻农民负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补贴具体办法,实施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财政补贴。条例还明确,对专门从事农事作业的拖拉机免征公路养路费,其他农用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依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征收优惠。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条例还通过加强质量保障来促进农业机械化。条例对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的技术标准、作业规范、鉴定验收以及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的义务和责任,对农机作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加快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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