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实施燃煤锅炉排放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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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3-19 14:53:00 |
根据2007年9月1日修订发布的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北京市在用燃煤锅炉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Ⅱ时段排放标准(Ⅱ时段针对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 为使燃煤锅炉运行单位了解相关规定,确保奥运期间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北京市环保局于近日召集全市燃煤锅炉常年运行单位及相关区县环保局,召开了加强奥运期间锅炉监管工作会议。 会上,北京市环保局就新标准的实施问题进行了解析。为确保奥运期间燃煤锅炉排放达标,要求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新标准,加快使用清洁能源或改造环保处理设施;采用低硫煤,将奥运期间及锅炉运行计划和环保改造情况按时上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对脱硫除尘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好各项运行记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新标准。 有关单位负责人表示,一定加大管理力度,主动采取措施,做好改用清洁能源或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工作,确保奥运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据悉,北京市、区两级环境执法部门将在7月1日前后加大对燃煤锅炉的监察监测力度,并对超标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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